本公司股利政策依穩定、平衡之原則分派,除考量股東之獲利外,並應兼顧公司營運之影響,公司得依財務、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,至少提撥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五十分派股東股利。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,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,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(50%)。於當年度公司無盈餘可分派,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,或依公司財務、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,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。